法官解读:禁止携带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入境

发表时间: 2020-09-0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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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沉香木制品乘坐UL866次航班,从斯里兰卡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其随身携带的行李通过X光机进行检查时,在其一行李箱内发现可疑物品,遂进行开箱检查,从上述行李箱内查获疑似沉香木制品。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木材为瑞香科沉香属植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净重20.676千克,属于珍稀植物。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沉香木价值人民币330,800元。之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稀植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数额达人民币3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庭前积极预缴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沉香木予以没收。


法官说案


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又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缔约国,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Ι、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未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口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朱瑜、姚敏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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